胜景山庄侠女冤(胜景山庄刘素娥)


  桓公伏甲設饌,廣延朝士,因此欲誅謝安、王坦之。王甚遽,問謝曰:“當作何計?”謝神意不變,謂文度曰:“晉阼存亡,在此壹行。”相與俱前。王之恐狀,轉見於色。謝之寬容,愈表於貌。望階趨席,方作洛生詠,諷“浩浩洪流”。桓憚其曠遠,乃趣解兵。王、謝舊齊名,於此始判優劣。
  再期之丧,三年也;期之丧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丧,三时也;五月之丧,二时也;三月之丧,一时也。故期而祭,礼也;期而除丧,道也。祭不为除丧也。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,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。大功者主人之丧,有三年者,则必为之再祭。朋友,虞祔而已。士妾有子,而为之缌,无子则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否。降而在缌小功者,则税之。为君之父母、妻、长子,君已除丧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近臣,君服斯服矣;其余,从而服,不从而税。君虽未知丧,臣服已。

胜景山庄侠女冤(胜景山庄刘素娥)

  庾太尉在洛下,問訊中郎。中郎留之雲:“諸人當來。”尋溫元甫、劉王喬、裴叔則俱至,酬酢終日。庾公猶憶劉、裴之才俊,元甫之清中。
  父母之丧,将祭,而昆弟死;既殡而祭。如同宫,则虽臣妾,葬而后祭。祭,主人之升降散等,执事者亦散等。虽虞附亦然。自诸侯达诸士,小祥之祭,主人之酢也哜之;众宾兄弟,则皆啐之。大祥:主人啐之,众宾兄弟皆饮之,可也。凡侍祭丧者,告宾祭荐而不食。

胜景山庄侠女冤(胜景山庄刘素娥)

|麻绳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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